主播佣金收入是否属于劳务报酬?
我是一名主播,和平台签了合作协议,靠拿佣金赚钱。我不太清楚我这佣金收入算不算是劳务报酬啊?这关系到我缴税这些问题,要是算劳务报酬和不算劳务报酬,缴税方式啥的感觉都不一样,所以就想问问,主播佣金收入到底是不是劳务报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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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判断主播佣金收入是否属于劳务报酬,需要从劳务报酬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对于主播而言,如果主播与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主播以独立个人的身份为平台或商家提供直播服务从而获取佣金收入,这种情况下,主播的佣金收入通常会被认定为劳务报酬。因为此时主播并非平台或公司的员工,不享受公司员工的福利待遇,其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类似于个人为他人提供特定的劳务服务并获取报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然而,如果主播与平台或经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其正式员工,主播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直播活动,获取的佣金是基于其员工身份和工作业绩发放的,那么这种佣金收入就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非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与劳务报酬所得不同,它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所以,主播佣金收入是否属于劳务报酬,关键在于主播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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