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撤销了是否也算有婚史?
从法律层面来说,婚姻撤销和离婚是不同的概念,不过婚姻撤销后是否算有婚史需要从不同方面来分析。
首先来解释一下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可撤销婚姻是指因为欠缺婚姻的合意等条件,受胁迫的一方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法律意义上讲,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从法律效果上看,它相当于这段婚姻从来没有存在过。这和离婚不同,离婚是原本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解除。
然而,在实际生活和一些记录方面,可能会存在不同情况。在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中,会有婚姻撤销的相关记录。虽然法律上这段婚姻被否定了,但这个记录可能会被留存。在一些单位的人事档案或者其他相关的记录中,也可能会有体现。而且,在一些社会观念里,即便婚姻被撤销,人们可能依然会认为当事人 经历过一段婚姻,也就是所谓的“有婚史”。
所以,综合来看,从严格的法律定义来讲,撤销的婚姻不算有婚史,但在实际生活和一些记录、观念层面,可能会存在认为有婚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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