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受贿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在一些实际案例中,涉及到多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受贿行为的情况,让人困惑他们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比如在一些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多位公职人员相互配合收受贿赂,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具体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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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受贿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首先,从共同犯罪的概念来看,共同犯罪是指二人或多人共同实施且故意的犯罪行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同样需要遵循这一准则。


其次,在犯罪构成方面,受贿罪是一种特定的职务犯罪。在单独犯罪时,犯罪主体须为特殊个体,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主体的构成则更为复杂。非国家公务人员也可成为受贿罪共犯的主体,当然,受贿罪的主体也可能由两位及以上的国家公务人员组成。


具体到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受贿罪的处罚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关键要看他们是否有共同的受贿故意以及是否共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行为。如果他们之间存在事先通谋或者默契配合,并且都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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