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如何区分?

在实际案例中,常常难以判断某行为究竟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比如在一些涉及公职人员亲属收受财物的情况,不清楚该按哪种罪名定性。想了解具体从哪些关键方面去区分这两个罪名,以便能准确理解和判断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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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存在多方面的区分,具体如下: **犯罪主体方面**: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必须包含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同事乙共同谋划,利用甲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甲乙就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主体范围相对更宽泛,不局限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国家工作人员丙的妻子丁,利用丙的职务影响力收受他人财物,丁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为方式方面**: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例如,上述例子中的甲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项目审批的权力,为行贿人在项目审批上提供便利,从而收受财物。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丁通过丙的职务影响力,让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从而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谋取利益方面**: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这里的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例如,甲为行贿人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加快了行政审批流程,收受财物,也构成受贿罪。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指请托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例如,丁通过丙的影响力,帮助请托人在不符合资质的情况下获得工程项目,这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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