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该如何定性?
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诈骗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的复杂情况。比如,某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这种情况下到底该以哪个罪名定性,是数罪并罚还是按其中一个重罪处罚让人困惑。想了解这种交织情况在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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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时,通常应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惩处。 数罪并罚,是针对实施了两个或以上犯罪行为的罪犯,对其所犯的每项罪名逐一加以判定和量刑之后,按照特定原则宣判以及执行相应的刑罚。其中,“数罪”指同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内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不同国家对于构成数罪的时间界定存在差异,有些国家规定在判决宣告之前即已构成数罪;另一些国家则将其限定在判决确定之前;还有一部分国家认为只有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才构成数罪。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诈骗罪与职务犯罪(如职务侵占罪、受贿罪等)交织时,一般会分别对诈骗罪和具体的职务犯罪进行定性评估及量刑裁量。例如,若同时触犯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且犯罪数额满足较大标准,对于职务侵占罪,可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附加罚金的惩戒,之后再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的刑罚。 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诈骗罪与职务犯罪在犯罪构成方面通常有较大区别,各自侵犯了不同的法益。诈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同的职务犯罪侵犯的是职务的廉洁性、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等不同的法益。因此,为了全面评价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充分保护被侵害的法益,通常会采取数罪并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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