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合议庭要求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涉及一个环境污染罪的案子,现在案子到了合议庭环节。我不太清楚对于环境污染罪合议庭的组成、职责这些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要求,这样心里能有个底,知道后续大概会怎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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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对于环境污染罪案件,合议庭的相关要求在不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从合议庭的组成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在环境污染罪这类刑事案件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而在第二审案件中,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其次,关于合议庭的职责。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环境污染罪案件里,合议庭要对污染行为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严谨的审查和判断。比如,要确定污染行为是否符合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是否严重污染环境等。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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