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有哪些相关罪名?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污染环境的罪名有不少。 首先是污染环境罪,这是较为常见的一个罪名。它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触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也较为典型,即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若触犯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相应处罚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类似。 环境监管失职罪,主要针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是他们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就会受到此罪的惩处。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些罪名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规制,旨在切实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相关概念: 污染环境罪:是对违反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定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针对违规处理境外进境固体废物行为的罪名。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对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定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针对环保监管人员失职导致严重后果行为的罪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及严重后果行为的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