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还是危险犯?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对污染环境罪的判定方式不太理解。想知道在法律上,污染环境罪到底是看有没有造成实际的污染结果来定罪,还是只要存在污染环境的危险状态就算犯罪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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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所谓结果犯,简单来说,就是不光得做了法律规定的那些构成犯罪的行为,还必须得出现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这样才算是构成犯罪既遂。在污染环境罪里,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结果,才构成该罪既遂。就好比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出现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等情况 。 而危险犯呢,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但对于污染环境罪而言,仅仅存在污染环境的危险状态是不足以构成犯罪的,必须这种危险状态最终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结果才行。举个例子,某企业排放污水,要是仅仅有污染环境的危险,但是没有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那就不能认定为污染环境罪;只有当排放行为最终导致了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结果时,才构成污染环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也对相关情形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出现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等多种情形,才应予立案追诉。这也进一步说明污染环境罪强调实际产生的严重后果,是结果犯。 相关概念: 结果犯: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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