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非常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合规操作以及成本利润的准确核算。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 首先,要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主要包括未完工产品的销售、完工产品的销售等。对于未完工产品的销售,企业在收到预售款时,虽然会计上可能不确认收入,但税务上是要进行处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计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确定。 举个例子,假如一家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房款1000万元,当地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那么该企业当期应确认的预计毛利额就是1000×15% = 150万元,这150万元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之前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成本扣除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其中,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 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 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另外,对于配套设施的成本扣除也有相关规定。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需要企业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进行操作,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