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处理财务账目的时候涉及到预提费用这一块。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有哪些具体规定,比如预提费用的范围、扣除标准等,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要求,避免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出现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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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见的财务操作,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简单来说,就是企业预估未来会发生某笔费用,先在账面上把这笔费用提出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有几种特定的预提费用情况。首先,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这是考虑到工程结算往往有一个过程,可能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未取得全额发票,但为了合理反映企业成本,允许一定比例的预提。 其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这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这是因为公共配套设施是房地产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还未建造或完工,但企业已经有相关的建造义务,所以可以预提费用。 另外,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这是因为这些费用是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必然要承担的义务,尽管还未实际支付,但也可以合理预提。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预提费用必须有合理、充分的依据,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处理。如果预提费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税款,并可能加收滞纳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预提费用的操作,以确保财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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