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谁?
我想了解一下,在我国地方性法规到底是由谁来制定的呢?是地方政府,还是地方人大之类的,不太清楚这个,想知道具体的规定和范围,有没有懂这方面法律的帮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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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意味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管辖区域内有广泛的立法权,可以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事务制定法规。 另一类是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不过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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