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只有省和自治区吗?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并非只有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也就是说,除了省、自治区之外,直辖市、设区的市以及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也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多元化的,并不局限于省和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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