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国家立法机关吗?
我不太清楚法律到底是由谁来制定的。有人说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国家立法机关,可我不太确定这说法对不对。我想弄明白,到底是不是只有国家立法机关才有权力制定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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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主体通常是国家立法机关,下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定含义。在我国,“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狭义法律的制定主体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两个国家立法机关。而广义的法律,它的范围就更广了,除了狭义的法律之外,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虽然广义法律的制定主体不局限于国家立法机关,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才是狭义上的法律。综上所述,说法律(狭义)的制定主体是国家立法机关是正确的,如果指的是广义法律,其制定主体就更为多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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