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主体是谁?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主体,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特定立法权限的地方国家机关。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些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比如,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环境保护,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环保地方性法规。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该条款明确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其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拥有一定的立法权。他们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不过,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这一规定同样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该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此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和设区的市一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并且也需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这也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以及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主体,他们在立法权限和程序上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