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是由谁赋予的?
我对地方立法权这块不太懂,想知道地方制定的那些法规、条例,它们的立法权力是从哪儿来的,是哪个主体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呢?这背后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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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 地方立法权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也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这些规定明确了地方立法权的来源和行使范围,使得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适合本地的法规和规章,促进地方的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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