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是由谁制定的?


在中国,不同类型的法律由不同的主体来制定。 首先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这一修改程序。 法律方面,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主要涉及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重要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来制定这些基本法律。 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立法权等重要职权。例如一些关于特定领域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可能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制定行政法规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实现行政管理的需要。比如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