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确立了什么立法体制?


我国确立的是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这种立法体制既强调立法权的集中统一,又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实际情况,设置了多层次的立法权限。 从统一方面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立法权是最高层次的立法权,它所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活动的基础和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从分层次方面来说,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以及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