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是否属于立法权范畴?


要弄清楚条例是否属于立法权的范畴,我们首先要了解立法权和条例的基本概念。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在我国,立法权由不同层级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条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有不同的类型,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条例等。 从行政法规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这表明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这种制定条例的权力属于行政立法权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国务院制定条例的行为是在行使立法权,只不过是行政立法权,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地方性条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里的地方性法规就包含了地方性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条例的权力是地方立法权的体现。它们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条例,以规范本地区的社会事务。 由此可见,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是立法权行使的结果。无论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还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条例,都是立法权在不同层面的具体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主体制定条例的权力来源和权限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都必须在法定的框架内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