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制定法律权利的是哪些主体?
我一直搞不明白到底哪些主体有制定法律的权利。在生活中经常能看到各种法律法规,但不知道都是谁制定出来的。我想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到底哪些机构或者组织有制定法律的资格和权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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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同的法律渊源有不同的制定主体。 首先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制定和修改有着极其严格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也就是说,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其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概念。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再者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另外,地方性法规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还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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