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哪些?


立法权是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在中国,不同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不同范围的立法权。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在《宪法》第六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再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赋予地方的立法权,有助于地方结合自身特点进行治理。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体现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