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是由谁制定的?
我一直不太清楚地方性法规到底是由哪些主体来制定的。我生活中会遇到一些地方上的规定,不知道这些规定的制定主体是谁,想了解一下在我国,地方性法规究竟是由谁来制定的,制定主体有什么特点和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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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此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总结来说,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主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以及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些主体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都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权限范围,以确保法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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