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个在税务处理中很关键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的收讫销售款项,指的是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有其特殊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按以下情况判断:一是如果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但应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是当房地产企业交付房地产项目给购买方时,通常认为发生了应税行为。如果此时已经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那么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如果在交付前就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所以,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具体的销售情况、合同约定以及发票开具等情形,准确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确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