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种说法是否合法?

我在一些商家的活动规则、合同条款里经常看到“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样的表述。我就很疑惑,商家这么写是不是就能随意解释条款内容啊?这到底合不合法呢?我想了解清楚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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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种说法通常是不合法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很多商家在活动规则、合同中使用“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表述,这类条款往往就属于格式条款。商家通过这样的条款,意图使自己在对条款进行解释时处于主导地位,排除消费者对条款进行合理理解和解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条款就可能属于不合理地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是无效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当遇到合同中有“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样的条款时,消费者不必过分担忧。如果双方对条款理解产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法律倾向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不会让商家通过这样的条款随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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