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合同附加条件,若离婚就收回房产是否合法?
我之前把房产赠与给了配偶,当时签的赠与合同里附加了条件,要是以后离婚就要收回房产。现在我们感情不太好,有点要离婚的迹象,我就担心这个附加条件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不知道在法律上能不能凭借这个条件把房产收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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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房产赠与合同附加“离婚收回房产”这一条件是否合法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就是在赠与行为中附带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赠与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这个案例中,“离婚”就是附加的条件。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法律允许赠与合同附加条件。但同时,这个附加条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离婚收回房产”这一条件,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该条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且这个条件没有限制他人的婚姻自由等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该条件被认定为限制了婚姻自由,那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民法典》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附加条件的设置,使得一方为了避免失去房产而不敢离婚,实际上就对婚姻自由构成了不合理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该附加条件的效力。例如,会审查签订合同的背景、双方的经济状况、赠与房产的目的等。如果该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当离婚这一条件成就时,赠与人就有可能依据合同收回房产。但如果该条件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赠与人就不能仅仅依据这个条件收回房产。 所以,房产赠与合同附加“离婚收回房产”的条件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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