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包括主犯和从犯的划分是否正确?
我不太明白犯罪集团里人员角色的划分。有人说犯罪集团里就包括主犯和从犯的划分,可我不确定这说法对不对。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说法到底正不正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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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犯罪集团确实存在主犯和从犯的划分,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以及依据。 首先,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它具有人数较多、组织固定、目的明确等特点,比一般的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主犯和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对犯罪分子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在犯罪集团中通常起到策划、指挥等关键作用,对犯罪的实施和完成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比如,在一个盗窃犯罪集团中,组织人员、制定盗窃计划、分配任务的人就是主犯。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他们可能是协助主犯完成犯罪,或者在犯罪过程中只起到次要的实行作用。例如,在上述盗窃犯罪集团中,负责望风的人就属于从犯。 由此可见,在犯罪集团这个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中,必然存在着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和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所以,犯罪集团包括主犯和从犯的划分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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