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否属于故意犯罪?


在探讨危险驾驶罪是否为故意犯罪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故意犯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简单来说,故意犯罪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另一种是虽然不积极追求,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无所谓、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罪名。该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从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来看,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以醉酒驾驶为例,行为人在饮酒时,应当明知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仍然选择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这体现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一种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 再如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况。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寻求刺激等目的,故意在道路上进行高速追逐、竞技,其对这种行为可能引发的交通事故等危害结果也是持一种放任的心态。 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行为人也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且可能会带来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依然实施这些行为,同样属于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它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是有意识的,并且对可能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故意的心理态度。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危险驾驶行为,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