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形成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比如重婚,就是一个人同时和两个人结婚,这严重违反婚姻制度;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像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而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也就是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最常见的就是受胁迫结婚。 其次,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而且是受胁迫的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除了婚姻当事人,还包括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再者,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出请求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无效婚姻通常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都能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不过司法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形,比如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 。 最后,二者的法律后果也有不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通俗理解就是“根本未结婚”,双方此前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为同居关系。但在财产处理和损害赔偿上,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概念: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直系血亲: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旁系血亲: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