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婚姻无效和撤销是一样的吗?


在我国,婚姻无效和撤销是不一样的,二者存在多方面的区别,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概念不同**: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比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在法律上就是无效的。而撤销婚姻,是对成立时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纠正,主要是因胁迫结婚或者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等原因,受胁迫方或不知情方可依法申请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申请主体和时限不同**:对于婚姻无效,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且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或不知情的另一方有权提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处理机关不同**:婚姻无效的申请,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而撤销婚姻,申请人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法律后果相同但处理原则有别**: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但在具体处理中,婚姻无效更多是基于法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判定和处理,而撤销婚姻更侧重于对受胁迫或不知情一方权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