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是不是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不是无效婚姻,二者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形成原因**: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比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例如,甲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乙登记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导致甲与乙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而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主要是因胁迫结婚,比如一方以给另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请求权人**: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除了婚姻当事人外,还包括利害关系人。比如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以作为请求权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请求权人。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请求权的存续期间**: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例如,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只要其未达到法定婚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