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婚姻具体有哪些情形?
可撤销的婚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是因胁迫结婚的情况。所谓胁迫,就是一方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例如,一方以伤害对方家人的生命安全相威胁,迫使对方与其结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次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婚姻本应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隐瞒了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这一重要事实,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那么另一方在知晓后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比如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却未告知对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以及离婚是不同的概念。可撤销婚姻是在结婚时存在违背当事人意愿等特定情形,经法定程序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 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离婚是解除现有的有效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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