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的婚姻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最近在研究婚姻法律这一块,遇到了关于被撤销婚姻的问题。就想知道像那种因为受胁迫结婚,之后又申请撤销了的婚姻,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约束力呀?还有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后来婚姻被撤销的情况,也想了解下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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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叫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简单说就是这个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承认它是有效的,就好像这段婚姻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撤销婚姻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一种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一旦婚姻被撤销,在财产处理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而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婚姻的撤销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说,被撤销的婚姻从法律层面看,是自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所赋予的婚姻的正常效力和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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