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基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我和我对象有一方是外国人,现在打算离婚。不知道这种涉外离婚案件,基层法院有没有管辖权呢?我想了解一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免得跑错法院耽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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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涉外离婚基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涉外离婚的概念。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婚姻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离婚案件。 关于基层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进一步指出,一般情况下,涉外离婚案件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基层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通常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那么基层法院是可以受理该涉外离婚案件的。例如,外国一方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并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当地的基层法院就有管辖权。 不过,对于一些重大涉外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会有管辖权。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主要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如果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到巨额财产分割、复杂的抚养权争夺等复杂情况,可能就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如果案件涉及到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管辖等,也可能会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涉外离婚案件基层法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在遇到涉外离婚纠纷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管辖法院,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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