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30天女方可以和对方见面吗?
我和老公正在走离婚程序,现在处于30天的离婚冷静期。我有点纠结要不要和他见面,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在这个离婚冷静期里,我作为女方能不能和他见面呢?会不会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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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冷静期30天内,女方是可以和对方见面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了解离婚冷静期这个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给双方一个缓冲和冷静思考的时间,并不是要限制双方的人身自由和正常交往。所以,在这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女方和对方见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来讲,并没有任何条文限制双方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给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里面并没有对双方在冷静期内的见面等行为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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