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可以和别人在一起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法律层面来讲,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在离婚冷静期内与他人在一起,是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 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有可能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若因为在离婚冷静期内与他人在一起的行为,导致最终离婚,在财产分割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财产,并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所以,在离婚冷静期内不可以和别人在一起,否则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