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我和配偶去申请了离婚,现在处于离婚冷静期。我有点困惑,在这期间我们还算不算夫妻呢?不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想了解一下这期间我们的夫妻关系到底是什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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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关系仍然是存在的。 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法律角度来讲,离婚是以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或者由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生效为标志的。在离婚冷静期内,由于还没有完成这些法定的离婚程序,所以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解除,双方仍然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身份。 基于这种夫妻关系,双方在这期间依然享有和承担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在这期间生病或者遇到困难,另一方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还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不幸去世,另一方仍然有权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其遗产。同时,在财产方面,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也没有改变,仍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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