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期间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我和另一半打算协议离婚,已经提交了申请进入了离婚冷静期。现在对于我们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我有点疑惑,不知道在这个离婚冷静期内它到底有没有生效呢?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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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离婚冷静期期间离婚协议是未生效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达成的书面约定。它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这里的条件就是夫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只有当夫妻成功办理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的时候,离婚协议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仍然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此时离婚程序尚未完成。由于离婚协议所附的生效条件未达成,所以它还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也不会对双方产生强制约束力。只有当冷静期届满,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并且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后,离婚协议才正式生效,双方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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