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定义标准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它的标准又有哪些。最近看到一些相关新闻,感觉这类犯罪危害很大,但不太清楚具体的界定范围,所以想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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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定术语,而是在司法实践和社会讨论中常用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单个行为人基于各种原因,以极端暴力的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往往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从行为主体来看,强调是由个人实施的,区别于有组织的犯罪行为。这里的个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就是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行为手段方面,表现为使用极端暴力。极端暴力通常具有高强度、高破坏性的特点,比如使用枪支、爆炸物、刀具等凶器进行大规模的伤害行为。像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砍杀他人,或者使用自制爆炸物进行爆炸等行为都属于此类。 从犯罪后果来讲,这类犯罪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侵犯的客体通常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造成多人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章节的相关规定,对于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会根据其具体的犯罪行为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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