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
我不太理解法律上所说的肆意挑衅、随意殴打到底是什么意思。最近在新闻里看到相关案件,但对这个概念还是模糊不清。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这两个词具体是怎么定义的,什么样的行为算肆意挑衅、随意殴打,希望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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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通常与寻衅滋事行为相关。简单来说,肆意挑衅就是故意去惹事、找茬,用言语、动作等方式故意激怒他人或者扰乱社会秩序。随意殴打则是没有正当理由,就对他人动手进行攻击。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里所说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就涉及到我们所讨论的“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比如,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轻伤以上后果;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在大街上无缘无故地对路过的行人进行辱骂、推搡甚至动手殴打,这就很可能构成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所以,当遇到类似行为时,我们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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