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有哪些区别?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在法律上有诸多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其次,构成要件方面有差异。从犯罪主体看,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同样是一般主体,但年满十二周岁,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主观故意也不同。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寻衅滋事罪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 。 行为侵害的对象有别。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只要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挑起事端,满足寻求精神刺激的心理。 最后,量刑不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相关概念: 寻衅滋事罪:指肆意挑衅,做出随意殴打他人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犯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