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的行为算出轨吗?
我和另一半正在经历离婚冷静期,冷静期这段时间,我发现对方好像和别人有暧昧关系。我不太清楚在离婚冷静期内,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对方出轨,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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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离婚冷静期内的行为是否算出轨,我们先来理解一下“出轨”和“离婚冷静期”这两个概念。“出轨”通常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与他人发生超出正常朋友关系的亲密行为。而“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旧是合法有效的,并没有解除。既然婚姻关系还存在,那么夫妻双方就仍然负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所以,如果在这个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了超出正常朋友关系的亲密行为,比如与他人有暧昧、同居等情况,从法律和道德层面来讲,这种行为是可以被认定为出轨的。 要是遇到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出轨的情况,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对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同时,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离婚冷静期内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是可以认定为出轨的,并且无过错方在法律上是有相应权益可以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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