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女儿代父亲签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我家有套房子打算卖,父亲因身体原因不能到场,我就代他签了房屋买卖协议。现在有人说我没这权力,协议可能无效。我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我代父亲签的这个房屋买卖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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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
  • #代签协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女儿代父亲签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代理的概念。在法律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可以替另一个人去做某些事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替的那个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这是判断女儿代签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 情况一:如果女儿有父亲的合法授权,也就是父亲给了女儿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允许女儿代表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女儿代签的协议通常是有效的。因为女儿是在父亲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父亲承担。 情况二:要是没有父亲的授权,女儿擅自代签协议,这就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父亲事后不认可这份协议,那么该协议对父亲是没有约束力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情况三: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表见代理。虽然女儿没有父亲的实际授权,但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女儿有代理权,比如父亲曾经多次让女儿处理房屋相关事宜,或者父亲的一些行为使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女儿有代签的权利,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女儿代签的协议也会被认定为有效。 所以,女儿代父亲签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关键在于是否有合法授权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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