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的六个严禁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一个情况,听说公安机关异地办案有‘六个严禁’的规定,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了解一下这六个严禁到底是什么,因为我担心在遇到公安机关异地办案时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影响,想知道这方面规定来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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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异地办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的“六个严禁”是为了规范异地办案协作行为,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制定的重要规则。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六个严禁”的具体内容。 第一个严禁是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这一规定是说,如果公安机关要到其他县以上的地方去对人进行传唤、拘传、拘留或者逮捕这些措施,必须先按照规定办理好协作手续。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第二个严禁是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简单来说,公安机关如果要到其他县以上的地方去查封、扣押、冻结和案件相关的财物、文件,也要先办好手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明确,需要异地办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相关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个严禁是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办案。在实际办案中,有时候会出现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在这种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派警察到其他县以上的地方去办案。 第四个严禁是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当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提出合法的办案协作请求,并且法律手续都齐全时,当地公安机关不能不配合,更不能故意设置障碍。这是为了保证办案协作能够顺利进行,提高办案效率。 第五个严禁是严禁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如果因为某些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不仅直接负责的人员要承担责任,主管领导也要被追究责任。这是为了加强对办案协作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个严禁是严禁在办案协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异地办案协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纪律,不能因为贪图钱财或者出于其他私利而做出违法违规的事情。一旦发现有这些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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