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有哪些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旨在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程序。首先是受案程序,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时,会对这些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接着是调查程序,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会展开调查工作。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等多种方式收集证据。根据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个别进行。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然后是作出处理决定程序,经过调查后,公安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最后是执行程序,处理决定作出后,就进入执行阶段。对于罚款的执行,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果被处罚人不服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