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签订非法标的物合同是可撤销还是无效合同?


在探讨受欺诈签订非法标的物合同究竟是可撤销还是无效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一些法定的事由,比如欺诈、胁迫等,使得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合同撤销。一旦合同被撤销,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合同,则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比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两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同时,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当合同涉及非法标的物时,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存在欺诈的情形,从法律层面来说,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法律不允许通过合同来交易非法的物品或服务。以非法买卖毒品为例,无论交易双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这个合同从本质上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然是无效的。 对于受欺诈签订非法标的物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合同既然无效,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陷入了这样的合同,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避免自身遭受更大的损失,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