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租费属于哪种税收分类?
我最近租了场地给别人用,对方要我开发票,我不清楚场租费在税收方面属于什么分类,这样开发票的时候才能准确填写,也怕自己弄错了有税务风险,想问问场租费到底属于什么税收分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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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租费的税收分类需要依据具体的租赁情况来确定。 首先,场租费在一般情况下属于“现代服务”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指的是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场地属于不动产范畴,因此单纯的场地租赁所产生的场租费,按照税收规定,就归类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不动产租赁服务明确涵盖了场地等不动产的租赁。 不过,如果场地租赁同时还附带了相关服务,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比如,租赁的是会议场地,并且出租方还提供了会议所需的配套服务,如音响设备使用、茶水供应等,这时场租费就不属于单纯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而是要按照“会议展览服务”来进行税收分类。这是因为它已经不只是简单的场地租赁,还包含了服务内容。会议展览服务在税收分类中也属于现代服务,但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有所区别。 所以,判断场租费的税收分类,关键在于是否有除场地租赁之外的其他服务提供,依据不同的情形适用相应的税收分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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