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程序是什么?

我想知道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具体要遵循怎样的规定程序。我有个朋友涉及了一起刑事案件,我很关心整个流程是怎样的,比如从立案开始,之后要经过哪些步骤,每个步骤都有什么要求,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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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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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受案。当有人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接受,并问明情况,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其次是立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接着是侦查。立案后,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活动,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等措施。例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然后是强制措施。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比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最后是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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