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销项税额是进项还是销项?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遇到了‘待转销项税额’这个科目。我不太清楚它到底属于进项税还是销项税,这让我在记账和申报纳税时很困惑。我想知道如何准确判断它的性质,以及它在税务处理上和进项、销项税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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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转销项税额既不属于进项税额,也不属于销项税额,它是一个单独的会计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买东西的时候支付给卖家的增值税部分,这部分税额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进行抵扣。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支付了100万元货款,其中包含了13万元的增值税,这13万元就是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也就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向买家收取的增值税部分。比如,企业销售一批产品,取得了200万元的销售额,按照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就是26万元。 而待转销项税额与上述两者不同。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合同,提前确认了收入,但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还未到纳税时间,此时就需要将对应的销项税额计入待转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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