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我家这边要拆迁了,最近正在和相关部门商讨拆迁补偿协议。我对这方面不太懂,就想知道拆迁补偿协议算不算是具体行政行为呢?想了解下这其中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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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主体做出的,能直接影响到特定个人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拆迁补偿协议符合这一特征。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提到,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就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其次,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在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有着行政管理的职责和权力,通过签订协议来落实拆迁工作,这一行为具有行政性质。 最后,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体现了它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相关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对象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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