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
我和配偶打算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已经拟好了离婚协议书。但心里有点没底,不清楚这样的协议书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想具体了解下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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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受法律保护的。 首先,需要明确“法律效力”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这份协议在法律上是被认可和支持的,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按照协议的内容去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体而言,要使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例如,一方不能通过隐瞒财产、威胁对方生命安全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这是保障协议公平、公正的基础。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内容明确适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要有适当且明确的约定。比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要确定抚养权归哪一方,另一方的探视权如何行使,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等。这是为了避免日后在这些问题上产生纠纷。 3. 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能为了逃避债务而将财产全部转移给一方,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 不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在协议中约定限制一方再婚等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总之,只要离婚协议书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份协议书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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