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必须要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吗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可我俩都在外地工作生活很久了,不想专门跑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想问问是不是必须得回户口所在地办协议离婚呀?要是不用的话,在外地能办的条件和流程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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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不一定要在户口所在地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到男方或者女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比如夫妻中男方户口在A市,女方户口在B市,他们既可以去A市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去B市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不过,目前在一些地区有试点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异地办理协议离婚 。这为一些长期在外地生活且符合条件的夫妻提供了便利,不用专门返回户口所在地。 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准备相关材料。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相关概念: 常住户口所在地: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户籍所在地,是指公民登记户口的地方。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给双方一段时间,让双方再次慎重考虑是否真的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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